依据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第563号令)、安徽省农业农村厅、安徽省公安厅、安徽省应急管理厅皖农机[2019]59号“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”文件要求,自公告之日起对以下1台变型拖拉机满十二年强制注销及1台满三个检验周期以上未年检的变型拖拉机在《安徽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》中予以注销,对其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公告作废。
附件1:五河县第八十三批变型拖拉机注销台账(2024年8月1日).xlsx
五河县农机监理站
2024年08月0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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